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9〕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17号),设立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起草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牵头编制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全市住宅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住房保障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责任,建立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负责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准入资格核准,并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分配、销售、维修等工作;负责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准入资格核准。(四)承担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负责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五)指导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和经营管理工作。(六)监督指导全市物业服务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审批;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房屋质量保修金的归集、使用审批和监督管理。(七)指导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直管公房的维修工作;负责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和白蚁防治;参与危旧房屋改造的管理工作。(八)负责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及房屋产籍档案资料的建立、管理;负责房产转让(买卖)、赠与、交换、租赁、抵押等交易行为的管理。(九)负责房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和房产测绘工作。(十)制定房屋中介机构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审核房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十一)负责直管公房产权管理和租金标准的测算;负责直管公房接管、撤管的核准和资产变动的审核备案。(十二)负责房改购房档案的建立、管理和已售公房维修资金的建立与划转;负责房改售房资金的归集;参与房改售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三)承担落实房产政策及历史遗留房产问题处理的责任。(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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