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www.xxghj.gov.cn)
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新乡市机构改革组建的新部门,为新乡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2019年1月17日,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正式挂牌成立。其主要职责是:(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责任。组织拟定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落实国家国土资源调控政策,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调查研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二)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责任。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规、规章,拟定全市地质环境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和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和指导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违规案件。(三)承担优化配置全市国土资源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参与报市政府审批和经市政府报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工作。(四)负责规范全市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和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提供社会查询服务。(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落实国家和省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牵头拟定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措施,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和监督全市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市政府审批和经市政府报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责任。组织落实省地籍管理实施办法,承担全市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全市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市级以下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七)承担全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责任。执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承担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工作,落实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八)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市场秩序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九)承担全市国土测绘管理的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测绘工作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组织并管理基础性测绘、界线测绘、地籍测绘以及其他全市测绘项目及重大测绘科技项目;审核测绘项目的立项和技术设计,确认地籍测绘成果,依法查处测绘违法案件。组织推进全市数字区域地理空间框架建设,负责全市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服务平台建设。(十)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依法管理全市探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矿业权设置方案。(十一)负责全市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管理市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和地质勘查成果,依法实施全市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十二)承担全市地质环境保护责任。组织实施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十三)承担全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十四)参与国土资源有关资金、基金的收取、使用和财务监管;参与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矿产资源收益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十五)推进全市国土资源科技进步,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方面的公共服务工作。指导国土资源新技术、新方法推广应用。(十六)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组织协调市外、境外矿产资源勘查,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十七)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负责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十八)负责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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