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zrzyhghj.kaifeng.gov.cn)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文〔2018〕45号),制定本规定。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管理开封市林业局。中共开封市委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受市委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市委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履行市内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河南省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拔、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拟订土地储备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土地储备工作,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贯彻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六)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小城镇与乡村空间规划研究工作,指导县(区)、镇(乡)国土空间规划和乡村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七)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规划方案的审查工作,负责县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审查报批,指导县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参与区域性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城市发展战略研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审查;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用地规划、工程规划管理;负责全市村镇规划的规范、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全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建重点项目的规划技术服务和督导工作。(八)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十)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探矿的审核工作;管理市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十一)承担全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落实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管理市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项目;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管理地质灾害相关资质;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十二)负责全市矿业权管理工作。负责采矿的审核工作;负责矿业权出让及审批登记管理;指导全市矿业权审批登记工作,调处重大权属纠纷;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矿种的总量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十三)负责全市矿产资源保护与监督工作。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压覆矿产资源审核报批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监督指导地质资料管理;负责矿产资源费征收。(十四)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及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和监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及运行维护。(十五)推动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执行全省统一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对外合作。(十六)根据国家、省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安排,对县(区)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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