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税(出口税)

一、概念释义

出口税是指出口国海关在本国货物和物品输往国外时对出口商或出境的个人征收的关税。出口税的征税对象不限于作为商品流通而进出境的外贸货物,还可能包括旅客携带、托运或邮寄的物品。征收出口税的国家主要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其主要目的是增加财政收入、保障国内供应、保护本国资源等。

近一个多世纪以来,国际市场竞争激烈,为免降低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各国已很少使用出口关税。但在某些情况下,它因具有保护作用而依然存在。我国也对极少数商品征收出口关税,主要集中在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产品方面。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9年进出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继续对铬铁等108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或实行出口暂定税率,税率维持不变,取消94项出口暂定税率。

二、功能

根据各国实践,出口税一般有以下几个功能:1.增加本国财政收入;2.保护本国资源环境;3.保证本国市场供应;4.满足其他政治或经济方面的需要。

三、基本内容

出口关税税率

我国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即出口税率。国家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以及易于竞相杀价、盲目出口、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成品和制成品征收出口关税。1992年,我国对47种商品计征出口关税,税率为20%-40%。现行税则对108项商品计征出口关税,主要是鳗鱼苗、部分有色金属矿砂及其精矿、生锑、磷、氟钽酸钾、苯、山羊板皮、部分铁合金、钢铁废碎料、铜和铝原料及其制品、镍锭、锌锭、锑锭。出口商品税则税率一直未予调整,但对上述范围内的78种商品实行0-20%的暂定税率,其中51种商品为零关税,14种商品税率为10%及以下。与进口暂定税率一样,出口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于出口税则中规定的出口税率。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扣除。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到我国境外时买方向卖方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境外的佣金的,如果单独列明,应当扣除。

2.出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次使用下列方法估定:a.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b.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c.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d.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关于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

1.保税区进出口货物

为了创造完善的投资、运营环境,开展为出口贸易服务的加工整理、包装、运输、仓储、商品展出和转口贸易,国家在境内设立了保税区,即以与外界隔离的全封闭方式在海关监控管理下进行存放和加工保税货物的特定区域。保税区的主要关税优惠政策有:a.进口供保税区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生产用车辆,为加工出口产品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供储存的转口货物以及在保税区内加工运输出境的产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b.保税区内企业进口专为生产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包装物料,以及转口货物予以保税;c.从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一般免征出口关税等。

2.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

为加强与完善加工贸易管理,控制加工贸易产品内销,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并为出口加工企业提供更宽松的经营环境,带动国产原材料、零配件的出口,国家设立了出口加工区。出口加工区的主要关税优惠政策有:a.从境外进入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b.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税;c.对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制成品征税;d.对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可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关于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奖励出口的一种措施,一般分为两种: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二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出口退税有利于增强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为各国所普遍采用。

出口退税需满足以下4个条件:(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体现了“未征不退”的原则。(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也不予退(免)税。(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规定不能退(免)税。(4)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核销的货物。

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才能办理退(免)税。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还必须增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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