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流一致是哪三流?
货物流、资金流和票流
三流一致是指货物流、资金流和票流。三流一致指的是货物、资金和*****的流动都是指向同一法律主体。在增值税应税服务和应税情况下,货物流可以解释为劳务流和服务流。在增值税实务中的三流则指的是货物流、资金流和*****流。
根据国家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费,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开局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流一致”是绝对理想化的模式,只有在简单经济的贸易方式下才会存在。二十多年过去了,我国市场化水平迅猛提高,社会分工细化程度今非昔比,而要求“三流一致”的法规条款还没有修改,相应的税务管理思想也没有大的改变。于是,惯性思维和日新月异的交易模式发生了严重冲突。
虽然该“三流一致”的模式和当下的经济业务差异越来大,但在税务总局尚未评估取消之前,这还会是摆在税务人员面前不得不面对得一道难题: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只有符合这三条规定,*****才能正常的抵扣增值税。实务中,可能会有这样的操作,甲从乙那里购买货物,却让丙给乙付钱,乙给甲开具专票,因为丙欠甲的钱,这样也是不允许的,因为收货单位与付款单位不一致,虽然理论上说得通,税务上却是禁止的。
三流一致的本质要求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虚***的行为包括: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有关问题的公告》文件规定,体现了“三流一致”的增值税抵扣原则,也就是货物流、资金流和*****流的一致性。
综上,虚开增值税专用*****的明显特征就是交易不存在、不真实。平时,我们检查资金流、*****流、货物流是否一致,其本质目的在于保证业务的真实性。
三流不一致的后果
1、对于购买方而言,可能不允许抵扣进项税,一旦被发现,除了补缴税款,还是加收罚款、滞纳金。
2、对于销售方而言,可能被认定为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