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zjj.nanning.gov.cn)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受委托起草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研究,统筹项目建设过程管理;参与编制全市城建项目计划;拟订村镇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参与建立城建项目库,开展城建项目前期工作。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事业项目的建设行业管理;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四、负责全市城市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的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城市供水、燃气市场并规范市场准入;负责城市排水工程、污水处理工程、综合管廊、燃气管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监管工作;负责强电、弱电地下管网工程建设的综合协调;负责统筹内河、内湖水环境建设管理;负责海绵城市建设;负责统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监督相关公用事业的服务质量。五、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职责。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市重点镇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村防震设防工作。六、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管理;指导和管理全市建设工程造价和各类建设定额工作;按权限管理全市建筑企业及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机构及从业人员;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七、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包括供水、排水、污水、综合管廊、燃气设施)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重大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八、负责政府投资城建工程项目施工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九、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推广应用。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与信息项目研究开发;拟订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的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材料在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节能减排;推进建筑工业化项目、基地和研发平台建设。十、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旧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和老旧小区整治等城市更新管理工作;落实私房政策;负责直管公房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旧区改建、“城中村”改造、直管公房维修、改造等计划;负责管理及协调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十一、承担全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的职责,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组织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租售、退出和运营等工作;参与拟订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销售价格和租金标准。十二、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发展的职责,负责房改房的监督管理工作。十三、承担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职责。组织拟订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评估、经纪、咨询等)机构从业行为;负责商品房预(销)售、房屋租赁、房产交易等管理工作;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系统,收集和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参与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参与确定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相关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指标;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抵押、出租等土地二、三级市场管理。十四、负责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监管工作。制定全市物业管理行业标准;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指导、监督物业服务招投标。十五、负责全市房产资金监管工作。拟订全市房产资金监管办法;指导全市房产交易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房改资金等资金的归集、使用并实施监管。十六、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监管工作。拟订全市房屋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相关制度;制定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技术标准并指导、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机构及其从业行为。十七、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信息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全市住房、建设管理等信息,建设信息化规范化管理平台;负责发布住房和建设行业相关信息,向政府和社会提供发展行业动态有关信息及政策咨询服务。十八、负责城市节水、供水、排水、燃气、综合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组织编制,建设工程方案的审查和实施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指导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十九、指导全市各县(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工作。二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二十一、负责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二十二、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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