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旅游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精神,设立省旅游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加强旅游的综合协调、市场监管和应急救援职责。(三)加强全省旅游对外新闻宣传及协调联络和全省旅游信息网络维护的职责。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旅游业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制定全省旅游业发展规划和旅游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统筹协调全省旅游业发展,指导全省旅游工作。(二)拟订全省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全省旅游整体形象对外宣传和重大旅游推广活动。(三)组织全省旅游资源普查、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全省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产品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监测全省旅游经济运行情况,负责旅游统计、行业信息发布和旅游信息化工作;协调和指导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四)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的工作,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经营和服务行为;拟订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五)推动旅游国际交流与合作;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出境入境旅游的相关政策,组织指导入境旅游和省内公民出境旅游工作;审批设立国内旅行社和审核设立国际旅行社。(六)贯彻执行国家港澳台旅游政策;指导全省对港澳台旅游市场推广工作;按规定承担省内居民赴港澳台旅游的有关事务,审核港澳台在我省设立的旅游机构和投资旅行社在我省市场准入资格;承担全省特种旅游的相关工作。(七)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旅游人才规划;指导旅游培训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对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八)承担省旅游发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九)指导旅游协会及其他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十)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旅游局设8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政务、重要事项督办和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关党委日常工作。(二)政策法规处研究起草全省旅游产业发展政策;指导旅游行业法制建设,起草旅游产业发展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办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工作;指导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参与旅游业发展的长远性、全局性问题以及旅游经济运行重大问题调查研究。(三)市场开发处承担国内、国际旅游市场开发及调研工作;承担全省旅游形象整体宣传;承担旅游宣传品的规划制作和使用管理工作;组织参加中国国际旅游交易会和境外旅游促销;组织开展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宣传推广工作;承担全省旅游对外合作交流事宜;承办除港澳台以外的日常旅游外事联络工作;指导全省重大旅游节庆活动;承担新闻媒体的协调联络工作。(四)规划财务处拟订全省旅游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的旅游规划工作,承担全省旅游统计工作;负责旅游发展基金项目申报和旅游专项资金的审核工作;承担全省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保护相关工作;承担旅游景区、景点旅游设施和服务标准的实施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产品的规划开发;承担乡村旅游发展指导工作;组织旅游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引导旅游业的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编报本部门预算、决算,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资产)管理与监督以及绩效评价工作;承担内部审计工作。(五)质量规范管理处监督管理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旅游市场综合治理;贯彻实施国家关于各类旅游景区(点)、度假区、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殊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及服务标准;承担对旅游企业的行业管理,规范监督旅游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承担国内旅行社设立审批和国际旅行社设立、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审核工作;承担对全省旅行社导游、领队的管理;指导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六)综合协调处承担省旅游发展和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假日旅游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省旅游产业发展大会的相关协调工作;承担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假日旅游、国内旅游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旅游商品开发的相关协调工作;负责红色旅游相关工作。(七)港澳台处拟定港澳台旅游市场开发战略、规划和方案;贯彻执行国家赴港澳台旅游政策;承担港澳台旅游市场调研、推广工作;按规定承担赴港澳台旅游的有关事务;承担港澳台在我省设立旅游机构的审核和协调联络工作;承担与港澳台地区旅游交流合作有关事务。(八)人事教育处拟订人事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工资管理、机构编制、出国人员政审等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劳动工资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等级考试工作;拟订全省旅游人才教育培训规划,指导旅游教育培训、人才培训实施计划和统计工作;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旅游人才援藏工作。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局机关目标绩效管理工作。纪检监察机构 省纪委派驻省旅游局纪检组、省监察厅派驻省旅游局监察室,行政编制3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1名。四、人员编制省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12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7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撤销省旅游局机关服务中心。五、其他事项(一)保留贵州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加挂贵州省旅游执法总队牌子。承担全面受理旅游投诉、开展旅游服务质量现场检查和旅游执法工作。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省旅游执法总队)为省旅游局所属正县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10名,均为管理人员,处级领导职数3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二)设立贵州省旅游信息中心。承担全省旅游业发展信息收集整理、建立旅游营销系统在线管理和12301全国性旅游公益服务(贵州)信息平台项目建设与管理等工作。省旅游信息中心为省旅游局所属正县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8名,其中管理人员3名,专业技术人员5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六、附则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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