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局(www.sh.msa.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原交通部上海海上安全监督局,1986年5月8日成立)于1999年6 月18日成立,为交通运输部直属行政机构,正厅级。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和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 施检验、环境保护、海洋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有关多边和双边国际条约,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二)管理或负责规定区域内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船舶的 船舶登记,以及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核签发工作; 负责辖区内外国籍船舶管理工作和审理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地 区船舶〕进入本辖区未开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请,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审批;负责口岸的海事管理工作。(三)按照授权,负责船舶检验机构、引航机构、船员服务机构、 海员外派机构和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航运公司安 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实施有关法 律、法规、国际公约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四)按照授权,负责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人员和海上设 施工作人员适任资格的注册、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船员服务薄 和海员出入境证件发放及管理、船员专业与特殊培训管理及其考 试发证工作。(五)负责辖区内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船舶重大污染事故处置 及调查处理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或具体实施 辖区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及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水上交 通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六)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船旗国”“港口国”和“沿岸 国”管理、船舶安全检查、国际航线船舶进出口岸查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强制引航监督、船舶保安和防抗海盗、船舶载运危 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治船舶污染水域 监督等工作。(七)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沿岸国”管理、海区(或水 域)巡逻、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核 及监督管理、锚地和重要水域划定、港区岸线使用审核、航行警 (通)告发布等工作。(八)负责港口建设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等 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九)按照授权,负责监督管理或指导规定区域内的船舶及水 上设施检验工作;负责东海辖区海上巡航执法和航海保障的行政 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辖区海事公安工作。(十)负责管理、指导本局机关和所属分支机构的海事业务、法制、规划计划、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固定资产、规费征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技术装备、科技教育、政务信息、党群、审计、纪检监 察、精神文明建设、宣传等工作。(十一)承办交通运输部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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