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www.cjw.gov.cn)
长江水利委员会(简称长江委)是水利部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授权,在长江流域和澜沧江以西(含澜沧江)区域内依法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是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成立于1950年2月。目前,长江委由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三部分组成,分别承担流域水行政管理职能、基础事业职能和以勘测设计为主体的技术服务职能。委机关内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所属事业单位15个,企业4个。全委现有职工约2.6万人,其中在职职工1.5万人,各类专业技术人才7600多人,累计入选中国工程院院士3人、中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9人。建有8个国家级、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荣获包括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国家优秀工程设计金奖在内的国家级、省(部)级奖励650余项,与4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经济技术交流合作。长江委成立60多年来,始终贯彻中央治水方针和水利部党组的决策部署,坚持以规划为先导、以防洪为重点、以大型水利工程建设为基础、以水行政管理为手段、以科技创新为支撑,全方位开展治江工作,取得了重要成就。积累了较为丰富完整的流域水文泥沙、地质勘查、河道观测、涉水工程、地理信息、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等基础资料,构建了覆盖全流域的水文、水质、水生态、水土保持综合站网体系。先后3次编制修订长江流域综合规划,逐步完善了流域规划体系。设计了三峡、南水北调中线、荆江分洪、葛洲坝、丹江口等举世瞩目的水利工程,形成了流域防洪、供水、发电、生态、航运等水资源综合利用体系。作为长江防总技术支撑和参谋办事机构,在防汛抗旱组织管理、责任制落实、监测预报、科学调度、技术指导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不断强化流域综合管理,创造了巨大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先后战胜1954年、1998年、2016年等洪涝灾害,圆满完成四川汶川地震、青海玉树地震、甘肃舟曲泥石流和“东方之星”号客轮翻沉等水利应急救灾任务,多次受到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表彰,相继获得“全国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文明单位”等一系列荣誉称号,凝炼了“团结、奉献、科学、创新”的长江委精神。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保障流域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受部委托组织编制流域或流域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及有关的专业或专项规划并监督实 施;拟订流域性的水利政策法规。组织开展流域控制性水利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水利项目与中央水利项目的前期工作。根据授权,负责流域内有关规 划和中央水利项目的审查、审批以及有关水工程项目的合规性审查。对地方大中型水利项目进行技术审核。负责提出流域内中央水利项目、水利前期工作、直属基础 设施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流域内有关水利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后评估工作。(二)负责流域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统筹协调流域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受部委托组织开展流域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流域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按照规定和授权,组织拟订流域内省际水量分配方案和流域年度水资源调度计划以及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流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工 作,组织实施流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按规定组织开展流域和流域重要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三)负责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 制排污总量意见,负责授权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查许可;负责省界水体、重要水功能区和重要入河排污口的水质状况监测;指导协调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地 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指导流域内地方节约用水和节水型社会建设有关工作。(四)负责防治流域内的水旱灾害,承担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流域防汛抗旱工作,按照规定和授权对重要的水工程实施防汛 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组织实施流域防洪论证制度。组织制定流域防御洪水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流域内蓄滞洪区的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按规定组织、 协调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五)指导流域内水文工作。按照规定和授权,负责流域水文水资源监测和水文站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流域重要水域、直管江河湖库及跨流域调水的水量水质 监测工作,组织协调流域地下水监测工作。发布流域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以及流域水资源公报、泥沙公报。(六)指导流域内河流、湖泊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流域内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以及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 理。指导流域内所属水利工程移民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授权范围内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查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 查,负责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流域内河道采砂管理有关工作。指导流域内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七)指导、协调流域内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组织有关重点防治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与管理。按规定负责有关水土保持中央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指导并监督流域 内国家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受部委托组织编制流域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国家立项审批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组 织开展流域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和公告。(八)负责职权范围内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查处水事违法行为;负责省际水事纠纷的调处工作。指导流域内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流域管理机构内安全生 产工作及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根据授权,组织、指导流域内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工程的安全监管。开展流域内中央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 察。(九)按规定指导流域内农村水利及农村水能资源开发有关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负责开展水利科技、外事和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承办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承担有关水利统计工作。(十)按照规定或授权负责流域控制性水利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等中央水利工程的国有资产的运营或监督管理;研究提出直管工程和流域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及直管工程上网电价核定与调整的建议。(十一)承办水利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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