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www.czj.sh.gov.cn)

上海市财政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财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组织起草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二)拟订本市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分析预测本市宏观经济形势,参与拟订本市宏观经济政策;逐步健全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内的政府预算管理体系;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完善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加强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建立和完善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财力的建议,建立和完善市与区县财力和事权相匹配、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体制、制度,拟订和执行市政府与区县政府、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三)承担政府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管理政府财政资金;负责编制年度财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报告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拟订预算支出标准,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及时、准确地拨付预算资金;完善市对区县转移支付制度;负责拟订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四)负责本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府性基金管理,按照分工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财政票据管理。(五)拟订和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负责财政资金的拨付与管理,负责总预算会计的核算,负责国库现金管理,负责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建立健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及相关评价体系;负责拟订本市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会计制度和银行账户的管理,负责公务车辆控购管理。(六)拟订和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拟订和组织实施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七)参与拟订产业、基建投资、收入分配、价格、经济贸易、外汇、科技、教育、文化、住房、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政策和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地方财政社会保障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市级财政专户。(八)审核和汇总编制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组织实施财务制度,按照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九)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及使用;参与拟订市政府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监督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拟订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制度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十)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负责外国政府以及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与本市的知识合作和贷款项目及其财务监督管理。(十一)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办法,建立健全市和区县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防范财政风险;统一管理政府外债,并执行基本管理制度。(十二)负责管理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负责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监督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行为。(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和预算编制、执行、决算情况,反映财政政策执行、财政收支管理、政府采购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建议。(十四)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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